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水河县产业园特勤消防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日期:2024-01-06     浏览:157    
核心提示:清水河县人民政府:你县呈报的《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县产业园特勤消防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清政发〔2022〕62号)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县产业园特勤消防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清政发〔2022〕62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水河县产业园特勤消防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22〕1255号)转发给你县,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1. 同意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将清水河县南壕赖林场国有农用地3.0727公顷(林地2.9467公顷、农村道路0.126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3.0727公顷,作为清水河县产业园特勤消防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转用土地审批后实施程序,按照转用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转用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转用土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及时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填报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关于征地补偿落实情况的相关内容。同时在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转用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方面内容。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要求,请你县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五、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报备。

六、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转用土地批复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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