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这些法律知识点不可不知

   日期:2024-11-29     浏览:59     评论:0    
核心提示:全国首部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谁来管怎么管?党的二
 全国首部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谁来管”“怎么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面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问题,《若干规定》给出了“谁来管”“怎么管”的精确答案,将有效破解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管理难题。

针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责任不明、运行不畅的问题,《若干规定》明确了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责任。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居民住宅区,要求居(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若干规定

原文节选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中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爱护消防设施及器材,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做好自用房屋、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为燃气、电力等相关单位做好入户消防安全检查提供便利,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房屋用于租赁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出租人、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消防通道是生命通道。近年来,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延误灭火救援时机的情况时有发生。

《若干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区管理主体要按照标准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明显标识、标线并履行标识标线维护管理职责。居民可以根据标识标线区分哪些属于消防车通道,避免占用。

若干规定

原文节选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主体应当按照标准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明显标识、标线并履行标识标线维护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潮汐停车等管理措施,保障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前室、屋顶疏散平台等部位搭建建(构)筑物,妨碍火灾扑救、疏散逃生或者影响消防设施完整使用。

(四)封闭通往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通道。

(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六)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七)在住宅内为电动车充电。

(八)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利用管道井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占用避难设施等影响消防安全。

(十一)违反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规定,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不安全使用取暖器具。

(十二)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十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对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前室、屋顶疏散平台等部位搭建建(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

为从源头化解“停”与“堵”的矛盾,《若干规定》明确,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结合区域实际,可以与住宅区周边机关单位、商务办公等管理单位协商,利用其夜间空置停车位解决周边居民车辆停放问题,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新建、改建等方式增加小区停车位或在周边道路设置潮汐停车位,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划定夜间临时停车位等管理措施,解决居民“无处停”的问题。

疏堵结合,规范住宅区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日常生活中,违规改装、入户停放、“飞线”充电等行为导致的电动车火灾事故频频发生。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车火灾2.1万起,较2022年上升17.4%。

《若干规定》采取疏堵结合措施,从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对城镇居民住宅区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了规范。

《若干规定》要求新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设置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要求设置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同时,鼓励城镇居民住宅区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科技,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智能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智能电梯控制系统等技防、物防措施。

《若干规定》完善了有关电动车停车、充电的禁止行为。对在首层门厅等室内公共区域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在住宅内为电动车充电、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行为予以禁止,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区里消火栓没水或者消防设施坏了怎么办?《若干规定》也给出了解决方案。

《若干规定》规定处于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共用消防设施的保修责任。

已超过保修期的,对于聘请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负责的具体消防设施管理服务。对于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居民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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