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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改革发展,夯实消防安全基础
《条例》对消防安全责任、基层基础力量等作出明确规定。深化体制改革成效。明确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网格化基层治理体系;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开展综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增强基层消防力量。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加强消防设施建设。规定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建设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场所;合理规划建设消防站建设;建立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配强灭火救援特种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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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良法善治,赋能基层消防治理
《条例》对《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突出人员密集场所管理。条例总结火灾事故经验教训,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农家乐、民宿等规定了相应措施,为相关场所治理、乱点行为管理、乡村振兴安全发展提供指引。细化消防工作要求。规定市政公共消火栓建设资料由城市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实行共享,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总投资,维修、养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规定各类单位应当强化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并细化了具体实施要求,着力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补充设定行政处罚。补充设定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未按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的违法行为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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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策支撑,增强消防法治保障
《条例》为创新监管、委托执法、队伍保障提供了法规依据。创新监管方式。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消防数据应用平台建设,推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预防、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监测、预警的,不替代单位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供支撑指引。规定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消防安全服务事项,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施。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保障队伍发展。明确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业务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队员工资待遇动态调整机制;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的,县级政府应当支持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规定政府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人员纳入地方表彰和奖励范围,将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工资待遇、伤亡抚恤、家属随调、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看病就医等优待政策上升为法规保障。
原标题:《河南省首部地市消防条例《郑州市消防条例》于1月1日起施行》